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1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廖建智 律師複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榮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備註:
原告應提出書狀(並將繕本先行送達被告)說明下列事項:
一、請將本件93年12月31日、94年4月30日被保險人 陳怡安 、 陳怡亨 、 陳昱仰 等3人之投保,各人應繳保費全額若干?被告扣除佣金後所繳差額各若干?又被保險人陳怡安、陳怡亨等2人之保險契約無效後,保險人退回所繳保費各若干?
二、被告曾抗辯:⑴本件93年12月31日投保營業員為原告,94年4月30日投保營業員為 廖佩玲 。⑵94年4月30日投保要保人嗣變更為陳榮昌。是否足以影響原告請求之行使或對象之變動?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