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20號聲請人 王玉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貴福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生活困難,目前均無積蓄,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以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人證物證俱在,非相對人所能否認,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故聲請訴訟救助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貴福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01年度家調字第53號),係由相對人張貴福以原告身份對聲請人王玉仙提起,已相對人依法繳納裁判費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該案卷查證無誤,是聲請人並無訴訟費用之支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邱鴻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