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374號聲請人 李同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朱柏榕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二張本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提示日應於到期日為付款提示,到期日前之提示為無效提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