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7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758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臺東分處法定代理人 沈碧恕 債務人 林秀梅
林秀玉 林聖男 林聖愛 林聖安 張瑩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壹拾貳元,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