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簡字第5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桃簡字第5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兼昭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緝字第24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兼昭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爰審酌被告未依規定申報住所遷移,妨害國家徵兵之順暢及兵役之有效管理,行為自有可議,應予非難。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以清潔員為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上訴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瓊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緝字第2426號被告蕭兼昭男2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兼昭明知自己係民國86年次之役齡男子,依法應受兵役徵集,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未居住在其戶籍地,而遷出上開住所無故不依規定申報,並且行蹤不明,亦未向其家人交代聯絡方式,致使桃園市桃園區公所於106年1月26日,將桃園市106年第e0052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寄送至蕭兼昭桃園市○○區○○里○鄰○○○○街○○○號2樓住處由其母 蕭莉宸 簽收後,無法轉送予蕭兼昭,而其即未能於106年2月8日報到接受徵召。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兼昭坦承不諱,復有桃園市桃園區未按時報到入營役男訪查紀錄、桃園市106年第e0052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兵籍表、106年第e0052梯次徵送陸軍部隊役男交接名冊、戶籍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之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檢察官李堯樺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書記官池建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