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 博睿 亞洲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幼菁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柒佰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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