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王瑞彰 相對人 高義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高義松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8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年10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101年11月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700,000元,約定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3年1月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於103年3月14日通知相對人高義松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1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南投市│新生││1255│田│502│全部│高義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