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21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1年度繼字第1674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葉俊逸 之債權人,為瞭解被繼承人遺產狀況及遺產清冊以保障債權,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被繼承人葉俊逸之債權人乙節,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帳單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能事。是參酌前述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可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