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15號原告 劉建忠 代理人 姚宗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秀雲 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張竣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