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繼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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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繼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繼字第6號聲請人 林訓導 代理人 蘇燕鳳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林攸超 之子之親屬關係公證書(該公證書應經該地區公證處出具,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二)聲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常住人口登記卡、大陸地區居民證等)。
(三)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間之往來書信、相片。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