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0號原告 張娟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博原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00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原告已繳500元,尚應補繳15,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5,84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