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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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2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淳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淳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淳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王淳麟前因違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5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7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50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例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3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6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民國101年2月16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2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8月1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6月1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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