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0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煌光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建宏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
9年12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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