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榮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注射針筒參支、鏟管壹支、殘渣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注射針筒3支、鏟管1支、殘渣袋1個確屬專供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器具,依上開規定,均應沒收銷燬之,故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