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聲請人 林萍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費新臺幣(下同)2,3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
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6+1)×34×10=2,38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稱目前資產總價值為0元、債務總金額為1,045,365元,請詳加說明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並應包含債權受讓自星展(台灣)商業銀行之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債權受讓自慶豐銀行之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時之資產負債與目前之資產負債兩者數額並無差距之原因為何?(依聲請人所陳報協商成立後曾繳6期後毀諾,則為何兩者數額並無差距?又依聲請人所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名下有一部1998年份裕隆汽車,聲請人亦應具體釋明該部汽車價值及提出證明文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該些花費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
三、聲請人主張現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乙節,未據陳述具體內容,請具狀就此詳為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據。又聲請人雖言95年間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進行債務清償協商時,台新銀行要求聲請人每期還款10,500元,繳了6期後,因失業沒有收入,無力繳付而毀諾云云,惟聲請人並未提出與台新銀行協商成立時之完整相關資料、還款情形及其證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何時開始未依約履行、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是請聲請人就上開事項具體釋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實其說。
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五、請聲請人提出本人、配偶及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聲請人100年度至今之收入證明(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六、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收入數額:請釋明98、99年度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薪資收入每年各2,200元所指為何?
(二)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2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七、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或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個人信用報告(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曾任正穎工程有限公司、誠則工程有限公司股東)。
八、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聲請人前2年實際支出扶養父母或其他被扶養人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就該被扶養人所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被扶養人關係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另提出被扶養人及應分擔扶養義務人之98年度起迄今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含聲請人之配偶及子女)。若無其他應受扶養人,並請具體釋明原因。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