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簡字第136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志容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內關於「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之記載,應更正為「未劃設慢車道之同向二車道」;關於「並應注意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應予刪除;關於「擬駛入來車之車道」,應更正為「擬跨越分向限制線,駛入來車之車道」;事實及理由欄二內關於「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第97條第1項第2款、」,應予刪除;關於「擬駛入來車之車道」,應更正為「擬跨越分向限制線,駛入來車之車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情形,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揆滿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