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5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智昌
侯松延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附表五】:被告侯松延所犯罪名及宣告刑中「編號13」之「所犯罪名及宣告刑」乙欄內關於「侯智昌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之記載,應更正為「侯松延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五】:被告侯松延所犯罪名及宣告刑中「編號13」之「所犯罪名及宣告刑」乙欄內關於「侯智昌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之記載,因【附表五】內容均為被告侯松延所犯罪名及宣告刑之記載,故此部分顯係「侯松延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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