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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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聲請人 陳芳宜 (原名 陳育盈陳姵茹 )代理人 林契名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蘇莞珍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聲請人之債權人為7人,連同聲請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合計4,080元)。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請詳實說明債務發生之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文件以資釋明。
三、財產目錄狀況:㈠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㈡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一併陳報本院。
四、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文件釋明之:
㈠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請聲請人補正說明「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含工作
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若無工作,並請說明無工作之原因。
㈢請說明聲請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又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及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請提出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人每月收入計算為2萬3,900元【計算式:573,600÷24=23,900】、每月必要支出2萬8,440元,有入不敷出之情形,顯不合理。
請詳實說明聲請人何以維持上開情形?
七、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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