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04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04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0478號債權人 張家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衡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後經合法通知予債務人之通知及其證明文件,「如郵局存證信函及其回執」到院供辦。
二、債務人林衡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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