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03號原告 江秀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鴻星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400,000元(即系爭坐落臺中市○○區○里段○○○○○○號土地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核定系爭土地之價額,詳原告提出之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應繳裁判費191,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