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70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裕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302號),惟被告裕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96,836,9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4,1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63,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63,69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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