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88號
債權人台東縣大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陳秋美
代理人 吳政諺
債務人 陳鑑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伍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153,589元
110年10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3.5%
110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息3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