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88號

債權人台東縣大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陳秋美

代理人 吳政諺

債務人 陳鑑今

黃靖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伍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153,589元

110年10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3.5%

110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息30%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