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72號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務人 林永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