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9號原告 許秀淇 被告 陳東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中金簡字第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陳建宇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 官林 俐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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