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46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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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4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466號抗告人即原告 陳智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事件,不服民國111年10月17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466號裁定,提起抗告,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補正事項如下: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是交通裁決事件之抗告,未繳納裁判費,係抗告不合法,依上開規定,法院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本件抗告人雖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自應依前開規定補正。
三、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本件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