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7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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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2702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嘉訓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再者,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9條、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嘉訓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李嘉訓已將戶籍遷入臺中○○○○○○○○,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所陳,債務人現設籍戶政,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此與首揭條文未合,因之,本件聲請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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