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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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30號聲請人 林文昭
高雄市○○區○○○路000號14樓之5,A103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漢神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有限公司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新臺幣1,000元。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項:
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
四、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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