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0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0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0476號聲請人楊 啓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美玉潘順興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記載楊「啓豐」與蓋章楊「啟豐」不符,請 陳明 正確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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