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97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告 魏進山張怨仔 之繼承人
魏進賢 即張怨仔之繼承人
魏鸝靚 即張怨仔之繼承人
魏進桂 即張怨仔之繼承人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3,5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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