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5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林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萬4,0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李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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