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3號原告 張明富 被告 馬東江 被告永川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家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9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龔書安
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姿妤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