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范聖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 律師
再審被告   陳華崧
       陳華永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華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訴訟本院前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279號確定判決之再審事件(本院以
100年度再易字第10號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確
定、和解或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前揭民事事件經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後,經該院
分案為該院100年度再字第32號,該案件業經該院於101年12
月19日裁判,並經最高法院於102年11月27日以102年度台上
字第2264號裁定駁回上訴而告終結,有再審原告提出前揭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最高法院裁定在卷可憑。爰依再審原
告聲請,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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