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小字第4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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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小字第4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5年度竹小字第490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張雪芬 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