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消債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延期清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羅明非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陳啟嘉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理人 李軼倫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侯名行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曹耒易峸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於更生方案認可確定後,聲請延期清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二日認可之更生方案,應按附件所示延長其履行期限。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主張伊配偶 陳錫明 因公司實行人力減縮及部門裁撤而遭解雇,未來何時可再找到工作仍屬未知,目前全家開銷僅靠債務人一人負擔,致更生還款顯有困難,遂聲請延長履行期限等語;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5號裁定認可,該裁定並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又陳錫明所任職之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10月間,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為由,終止與陳錫明間之勞動契約乙節,有債務人檢附相關離職證明書影本在卷為憑。衡諸債務人原更生方案之每月還款數額,係以債務人與配偶共同分擔家庭開銷及子女扶養費為計算基礎。現債務人配偶失業、無力分擔家計,堪認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則依上說明,債務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自屬有據。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