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9號原告 林中酩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 律師被告 曾世榮 即上允企業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1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本件應行簡易訴訟程序。
理由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共新臺幣(下同)570178元,嗣因原告減縮並更正訴之聲明,致請求被告給付金額不足50萬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本件應行簡易訴訟程序,爰再開言詞辯論並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