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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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46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傑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聲字第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傑翔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傑翔因犯詐欺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故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著有59年度臺抗字第367號裁定意旨可資為參)。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明文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乃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分別著有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92年度臺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本院定應執行刑之裁量說明:㈠本案5罪刑度合併為有期徒刑5年9月,5罪中最長宣告刑
為1年3月,參酌附表編號2、3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附表編號4、5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之內部性界限,是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裁量空間為1年3月至3年11月之間。
㈡考量受刑人於民國107年8月間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而涉犯如附表所示共5罪,整體犯罪均是於同一月份內密集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犯罪期間較短,模式相同,同質性較高且互有關連性,各罪間獨立性低,在定應執行刑時,整體犯罪全部宣告刑之刑罰邊際效應有明顯遞減情形,復參酌受刑人參與提領被害人等所遭詐騙之總金額近新臺幣(下同)65萬元,並從中獲得1%之報酬,全部犯罪所得共6,500元,而據此評價受刑人整體犯罪情狀之罪責程度。
㈢另斟酌受刑人犯後雖坦承全部犯行,但並未與各被害人達成
和解以賠償其等之損害,並考量受刑人行為時年約27歲,年紀尚輕,先前雖有2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科,但無反覆進出監獄一再犯罪之紀錄,未來仍有復歸社會之必要性,故本院依受刑人之行為人情狀事由,認為酌定中度應執行刑,除預期以達到特別預防之目的,以利受刑人將來重返社會外,復兼酌其犯罪對被害人所造成損害程度之平衡,因此本於刑法第51條第5款限制加重原則,於定執行刑之外部、內部性界限內,參酌前次定刑所給予之減輕幅度,認為應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為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書記官董明惠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三人以上│有期徒刑1年│107年8月│臺灣高雄地│108年10月│同左│108年11月││││共同詐欺│2月│9日│方法院108│7日││5日││││取財│││年度審金訴││││││││││字第61號│││││├─┼────┼──────┼─────┼─────┼─────┼─────┼─────┼──────┤│2│三人以上│有期徒刑1年│107年8月│臺灣臺南地│108年11月│同左│108年12月│編號2、3所│││共同詐欺│1月│10日│方法院108│21日││11日│示之罪,於判│││取財│││年度金訴字││││決時定應執行│├─┼────┼──────┼─────┤第65號││││刑為有期徒刑││3│三人以上│有期徒刑1年│107年8月│││││1年3月。│││共同詐欺│1月│10日、107││││││││取財││年8月14日││││││├─┼────┼──────┼─────┼─────┼─────┼─────┼─────┼──────┤│4│三人以上│有期徒刑1年│107年8月│本院108年│109年1月│同左│109年1月│編號4、5所│││共同詐欺│3月│15日│度金訴字第│7日││21日│示之罪,於判│││取財│││9號││││決時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三人以上│有期徒刑1年│107年8月│││││1年6月。│││共同詐欺│2月│16日││││││││取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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