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昭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昭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昭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周昭宏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陳秀香附表:
┌──────┬─────────────┬─────────────┐││││├──────┼─────────────┼─────────────┤│罪名│①偽造文書│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②偽造文書│②毒品危害防治條例│││③詐欺││├──────┼─────────────┼─────────────┤│宣告刑│①有期徒刑3月│①有期徒刑8月│││②有期徒刑3月│②有期徒刑4月│││③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①98年1月15日│①99年2月8日│││②98年1月16日│②99年2月8日│││③98年1月19日至98年1月25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偵緝字第668│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610││年度案號│號│號│├───┬──┼─────────────┼─────────────┤││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簡字第453號│99年度訴字第537號││事實審├──┼─────────────┼─────────────┤││判決│99.8.27│99.6.15│││日期│││├───┼──┼─────────────┼─────────────┤││法院│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99年度簡字第453號│99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判決├──┼─────────────┼─────────────┤││確定│99.9.23│①99.11.15│││日期││②9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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