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14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易字第14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鏡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速偵字第36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鏡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
一、陳鏡升自民國110年9月15日22時許起至同日22時30分許止,在臺中市中區光復路與平等街口之統一超商內飲用啤酒,飲酒後竟不顧其注意力及操控力可能因酒精作用之影響而降低,而仍於同日23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翌日0時3分許,途經臺中市○區○○路00○0號前,因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等違規行為而為警攔檢盤查,並測得陳鏡升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9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陳鏡升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對被告而言,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被告已知悉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情形,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證或不當之情形,復與本案之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㈡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而為之規範,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1紙、警員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罪業於被告行為後修正,並經總統於
民國111年1月28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12101號公告施行,並於同年月30日生效,修正後之法定刑提高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顯以修正前即被告行為時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㈡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及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106年6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所執行完畢之前案,與本案均為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顯見被告對刑罰反應力不佳,且於本案加重最輕本刑,並無過苛,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顧公共交通之安全,
於飲用啤酒後,仍騎乘機車上路,並經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9毫克之犯罪手段、所生危害,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除上開構成累犯之前科外,尚分別於92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另於110年4月4日因酒後駕車遭查獲,經本院以110年度中交簡字第36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判決書在卷可憑,兼衡其於本院審理中自 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人力仲介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芳瑜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