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378號債權人 吳全仁 債務人ALEJANDRIAANNALORRAINEDIVINA( 羅蕾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年
7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表明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之法律依據。若無,則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之,該裁定已於104年7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故債權人對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利息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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