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小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員小字第68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員小字第6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92
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92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併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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