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64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胡德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零叁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每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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