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友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連育群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舜宜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