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35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醒獅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消費借貸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兩造間授信約定書第14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黃信滿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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