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7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75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家昱 債務人陳金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萬捌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玖仟捌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五日起至九十四年四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