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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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三五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被告陳明壕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2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民國110年8月24日起至112年8月23日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又扣案白色結晶1包(檢驗前淨重0.36公克、驗餘淨重0.35公克),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員警於110年5月4日7時30分許,在被告位於臺南市○○區○○○街00號6樓住處搜索時,查獲為被告所持有,有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照片4張在卷可稽。又該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定,確實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存卷可查,並與被告供述該扣押物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等情相合,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疑,至存放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與其內存放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併沒收銷燬之。此外,上述毒品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之,附予指明。
四、是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2年度聲沒字第517號被告陳明壕男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明壕經警查獲於民國110年5月4日6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號6樓住處廁所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110年8月10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354號為緩不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已於112年8月23日期滿。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110年度安保字第633號:驗餘淨重0.350公克),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5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48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甲基安非他命1包。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檢察官李駿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