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4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于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于真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76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
一、附表二編號2、5所示之物,經鑑定後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為其犯罪所得,均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0年度偵字第176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而本案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其中附表一部分,經鑑定結果俱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另被告提交警方扣案之3000元係其販售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警詢供陳在卷(警卷第9頁)。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仿冒商標商品及犯罪所得,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至聲請意旨另認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之物品,亦屬前揭應予沒收之物而併予聲請沒收。惟查,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HelloKitty」商標杯子4件,經送鑑定後,認無法判斷為仿品;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拉拉熊」商標氣球40件,則未送鑑定,亦難認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分別有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警卷第119至121頁)、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侵權市值表(警卷第147至149頁)在卷可參,自無從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則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物品予以沒收,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㈢、至附表二編號1、3至4、6至7所示仿冒商標商品,雖同遭扣案,然既未經檢察官於本案聲請宣告沒收,依不告不理原則,此部分即非本院得以審究,併予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意萱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附表一:
編號仿冒之商標商品數量1HelloKitty商標碗60件2HelloKitty商標餐具盒42件3HelloKitty商標盤子3件4HelloKitty商標餐具70件5HelloKitty商標襪子140件6HelloKitty商標飾品30件7HelloKitty商標貼紙120件8HelloKitty商標氣球240件9HelloKitty商標帽子12件10LINE商標飾品24件11LINE商標氣球70件12美樂蒂商標碗9件13美樂蒂商標杯子5件14美樂蒂商標盤子2件15美樂蒂商標貼紙60件16哆啦A夢商標氣球50件17哆啦A夢商標帽24件18哆啦A夢商標貼紙160件19哆啦A夢商標碗14件20哆啦A夢商標杯6件21蠟筆小新商標貼紙100件22拉拉熊商標餐具185件23拉拉熊商標碗12件24拉拉熊杯子5件25拉拉熊餐具盒12件26拉拉熊盤子1件附表二:
編號其餘扣案之商品數量1HelloKitty商標貼紙1件(未聲請沒收)2HelloKitty商標杯子4件(經鑑定無法判定偽冒)3哆啦A夢商標貼紙40件(未聲請沒收)4蠟筆小新商標貼紙23件(未聲請沒收)5拉拉熊氣球40件(未送鑑定)6櫻桃小丸子商標貼紙100件(未聲請沒收)7櫻桃小丸子商標飾品11件(未聲請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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