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7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消債核字第7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75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水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永正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債務人廖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司法事務官陳美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鈞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