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庭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捌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壹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