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盟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118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執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暨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析離之包裝袋壹個(毛重共計壹點壹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盟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18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並已屆滿,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181號為緩起訴處分,嗣該緩起訴處分於107年10月1日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7年10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被告業已履行緩起訴條件,且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緩字第1103號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屬實。
㈡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毛重合計為1.16公克)經
鑑驗後為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書
1份及照片2張在卷可佐(見毒偵字754號卷第59至60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又用以包覆扣案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個,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綜上,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雖漏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並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作為聲請之依據,然本院仍得自行援引適當規定而為裁定,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