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40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楷閔選任辯護人陳宜宏律師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40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楷閔選任辯護人陳宜宏律師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